失信被执行人 |
中山市胜远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20********189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606民初14629号 |
案号 |
(2019)粤0606执170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30191620846】。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胜远电器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至2019年9月6日被告中山市胜远电器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裕实业有限公司转定子加工款599332.36元。该款项由被告中山市胜远电器有限公司分期支付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裕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跃进支行开立的账号44477701040005800,被告中山市胜远电器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9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49332.36元;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胜远电器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中山市胜远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协议第一项的各期加工款本金同时,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裕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以上述各期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01.32元,保全费4721.32元,合计10822.64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裕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胜远电器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定于2019年9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四、如被告中山市胜远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或未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裕实业有限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际所欠加工款本金及利息;五、被告梁太坤自愿对本协议被告中山市胜远电器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时间 |
2020-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太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345397189T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中山市黄圃镇马安村马安西路东阜大桥底侧厂房第三层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