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莹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222********2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13民初520号 |
案号 |
(2022)京0113执恢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韩莹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孙智威借款5.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如果被告韩莹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孙智威负担137元(已交纳),由被告韩莹莹负担5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韩莹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