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舜德西服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3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8民初3496号 |
案号 |
(2021)苏0118执1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德维鑫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市高淳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542066.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84133.35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日0.5‰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154206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日0.5‰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南京舜德西服有限公司、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孔维定、张红娣、史金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7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京市高淳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8413.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548元,由被告南京德维鑫服装有限公司、南京舜德西服有限公司、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孔维定、张红娣、史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2-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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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孔维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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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