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5********2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35民初745号 |
案号 |
(2021)冀0535执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摇鞍镇支行借款本金45,000元,截止到2018年8月31日的利息3,564.24元,共计48,564.2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45,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3‰,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建强对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45,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建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建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被告王建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2-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