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蓝飞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7********0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2民初5441号 |
案号 |
(2022)桂0122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蓝飞玲、周敏连带赔偿原告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损失295586.61元;二、被告蓝飞玲、周敏连带赔偿原告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95586.6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货款损失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三、被告蓝飞玲、周敏连带赔偿原告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损失(违约金损失的计算:以1221990.3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四、被告蓝飞玲、周敏连带赔偿原告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