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32********6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112民初3354号 |
案号 |
(2021)鲁0112执恢1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剑借款本金16.5万元。二、被告龙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剑以借款本金16.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已偿还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龙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