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6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202执2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盛华坤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185690.29元、截至2015年9月6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人民币190530.47元及此后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青岛远阳华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派盛园艺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宝莲博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记常、被告闫静雯、被告潘明忠、被告林耀君、被告李兴冠、被告金卫林、被告蔡偲偲对被告青岛盛华坤建材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在主债权最高额5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盛华坤建材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在主债权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3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4434元,由被告青岛盛华坤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远阳华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派盛园艺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宝莲博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记常、被告闫静雯、被告潘明忠、被告林耀君、被告李兴冠、被告金卫林、被告蔡偲偲、被告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03 |
发布时间 |
2016-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仁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158368540X7 |
登记机关 |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京路548号东苑大厦3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