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24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402民初1713号 |
案号 |
(2021)桂1402执1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刘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湘桂酵母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2020年2月24日;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2087.75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刘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