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岩市虹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8********676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802民初922号 |
案号 |
(2021)闽0802执50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龙岩市虹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龙岩市中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2月9日的租金126000元;二、龙岩市虹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龙岩市中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24000元;三、龙岩市虹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龙岩市中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10月9日的场地占用费160000元;四、龙岩市虹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龙岩市中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场地占用费113333元。五、姜继军应对龙岩市虹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继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717335676H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江龙路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