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玉林市金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9********7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02民初2739号 |
案号 |
(2022)川0502执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克刚、玉林市金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邓仁宣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二、被告唐克刚、玉林市金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邓仁宣资金占用利息15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14070元,由被告唐克刚、玉林市金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前述款项同时向原告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克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9005594307068 |
登记机关 |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新寨村大冲塘(沙窝旧水泥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