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燕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82********06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507民初137号 |
案号 |
(2018)粤0507执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实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208356.83元及利息14200.45元、滞纳金14884元及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被告张绵、林燕璇、汕头市雅辉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实辉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0元、公告费2000元,合共诉讼费6860(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实辉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付还原告,被告张绵、林燕璇、雅辉公司对被告张实辉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时间 |
2018-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