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俊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03********0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4民终1888号 |
案号 |
(2021)黔0403执27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桂俊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彭慧偿还借款本金397488元。二、驳回原告彭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72元,减半收取5586元,保全费3420元,共计9006元,由原告负担2306元,被告桂俊娜负担6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