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倪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74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91民初6326号 |
案号 |
(2021)苏0191执3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55000元(包含但不限于合同款、利息、律师费等),定于2021年10月21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则原告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加付利息损失(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1年10月2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倪刚对被告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双方表示无其他纠纷需要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4 |
发布时间 |
2022-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