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03********13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11民初1389号 |
案号 |
(2021)京0111执6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鸣、许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海昌偿还借款本金801101.76元并支付利息(以801101.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张鸣、许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海昌偿还借款本金109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9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2-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