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童惠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2********6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322民初1003号 |
案号 |
(2022)粤1322执恢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童惠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8800元及利息(2016年3月10日至本院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给原告童惠森。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童惠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