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310********28X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91民初5597号 |
案号 |
(2021)苏0191执3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成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材料款43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130000元,-3-余款1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款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安徽成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偿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1年6月30日的利息28000元,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需另承担逾期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未偿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1.3的标准计算;三、原告安徽成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首笔款项后,向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工程款1320000元、材料款232001元的增值税发票;四、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应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5元,由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安徽成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安徽成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调解书已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4-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2-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02270470628XF |
登记机关 |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蟹山路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