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佳程电子通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8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728民初1258号 |
案号 |
(2019)豫1728执恢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蜀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8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利息及罚息共计5,320,120.09元,从2018年4月1日起,以本金17,8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驻房权证字第201311954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河南佳程电子通迅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程书杨、张佳振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南佳程电子通迅有限公司在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驻马店市开发区蜀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被告程书杨、张佳振有权就自己已经承担保证责任部分向驻马店市开发区蜀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程书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068924656E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驻马店市置地大道与乐山大道交汇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