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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方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2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2民初5082号
案号
(2021)皖0422执42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孙方琴、朱正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赵良轩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1600元,并从2021年3月12日起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二、驳回赵良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孙方琴、朱正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4
发布时间
2022-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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