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5民初4762号 |
案号 |
(2020)苏0925执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洪春萍工资款595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5140592212W |
登记机关 |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建湖县城向阳路9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