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02********4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602民初7144号 |
案号 |
(2021)鲁0602执4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经营、孙立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经本院共同连带偿付给申请人欠款本金314268.62元及律师代理费24000元,被申请人吕泽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9元、保全费2317元,均由被申请人金英、孙丽华负担,由被告吕泽松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2-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