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门市金丰棉花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1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102民初64号 |
案号 |
(2016)鄂0102执12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门市金丰棉花有限公司分三期向原告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典当本金61万元,分别于2016年6月25日前向原告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典当本金203000元,于2016年9月25日前向原告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典当本金203000元,于2016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典当本金204000元;二、如被告天门市金丰棉花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没有按上述条款偿还典当本金,原告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典当本金692424.59元、综合费51931.84元、罚息9865.24元、违约金34621.23元,合计788842.9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如被告天门市金丰棉花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没有按上述条款偿还典当本金,原告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天门市金丰棉花有限公司支付综合费,并有权就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综合费计算标准以692424.59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每月1.5%的综合费率计算至典当本金、综合费还清之日止;四、被告顾汉明、被告王缇对被告天门市金丰棉花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4元由原告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7-01 |
发布时间 |
2016-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汉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90067641465601 |
登记机关 |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门市蒋湖农场五里湖分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