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久源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2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4民初4454号 |
案号 |
(2020)辽0214执8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久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颖工资17350元;二、驳回原告唐颖要求支付劳动保险的起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大连久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大连久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第一项,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第二项,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孟海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82777293172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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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