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云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25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1民初747号 |
案号 |
(2018)苏0281执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江市纵贯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华海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加工酬金423150.35元、运输费9400元,合计432550.3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钱云峰对吴江市纵贯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应给付江阴华海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5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6765元(江阴华海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吴江市纵贯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钱云峰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华海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07 |
发布时间 |
2018-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