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2********0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22787号 |
案号 |
(2022)粤0104执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偿还截至2020年7月8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44368.03元、利息23605.16元、其他费用1521.96元,以及从2020年7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支付相关诉讼费用773.79元。以上费用共计70268.9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