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02********5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911民初103号 |
案号 |
(2022)辽0911执恢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凯、李晓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师川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已偿还2000元应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吴师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秦凯、李晓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