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丹东华洋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6********795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681民初5957号 |
案号 |
(2021)辽0681执恢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东华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君祥货款123681.50元,并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二、驳回原告赵君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丹东华洋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鉴定费10100元,合计11490元,由被告丹东华洋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丹东华洋食品有限公司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2-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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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于桂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600701590795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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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东市沿江开发区商贸旅游区M区74号(生产场所东港市前阳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