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2TW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702民初5470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3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左龙贵与被告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于2020年11月5日解除;二、被告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左龙贵购房款100000元并支付迟延退款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2-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贵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MA2TW15Y43 |
登记机关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东一号4号楼,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