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7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9民初1784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219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鑫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赁费347850元;并以348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70.0元,减半收取计5,185.0元,由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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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魏东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3006702789X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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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工业园标准厂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