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沙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0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5827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3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芳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90250元以及截至2020年6月14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607565.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990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如被告杨芳丽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的位于合晋世家7幢101室不动产经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沙雷、苏州智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苏州华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被告杨芳丽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30元,减半收取20115元,由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856元,由被告沙雷、杨芳丽、苏州华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智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259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8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时间 |
2022-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