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莉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7********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7民初1261号 |
案号 |
(2022)赣0827执恢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邮储银行遂川支行与被告刘建军、龙莉琴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刘建军、龙莉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邮储银行遂川支行贷款本金197141.67元,利息及罚息3482.96元,合计200624.63元,并支付从2019年6月2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的利息以及罚息(借款年利率6.525%,罚息标准为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8.4825%计收)。三、原告邮储银行遂川支行对被告刘建军、龙莉琴的遂川县建材机电大市场内202号房产抵押物拍卖、变卖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计215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