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7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4民初698号 |
案号 |
(2019)苏0114执2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兴化市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项2835400元。二、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兴化市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215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以102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兴化市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5000元。四、原告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园区大道北侧提供担保的房屋(房产证号:兴房证戴字第431406336号)及土地[土地证号:兴国用(2012)第4728号]以协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4200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江苏兴龙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王德军、李勤云、王德安、张双梅、王爱华、张文德、周龙小、张宝、陈玲、沐东录、张双红、张爱平、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民委员会、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经济合作社对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兴龙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王德军、李勤云、王德安、张双梅、王爱华、张文德、周龙小、张宝、陈玲、沐东录、张双红、张爱平、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民委员会、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经济合作社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陈爱国、陈爱芹对被告兴化市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代偿款1024000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7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爱国、陈爱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兴化市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881元,由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兴化市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兴龙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王德军、李勤云、王德安、张双梅、王爱华、张文德、周龙小、张宝、陈玲、沐东录、张双红、张爱平、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民委员会、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经济合作社、陈爱国、陈爱芹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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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0567780394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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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兴化市戴南镇兴达大道二号桥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