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83民初3329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24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金工程款123317元及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1383元,由被告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被告迁安市津唐球磨铸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金工程款123317元及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迁安市津唐球磨铸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83755457375C |
登记机关 |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迁安市迁安镇新寨村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