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8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8040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胡芳琴、姜锐加盟金320 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2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限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胡芳琴购房款72 32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72 3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 059元,减半收取5 030元,由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法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053880048N |
登记机关 |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浏阳市集里办事处鼎丰路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