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耒阳市诚松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4********795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511民初782号 |
案号 |
(2021)粤0511执恢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东盈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飞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该款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二、被告耒阳市诚松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水口山志辉冶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学正、被告杨禹坚、被告张庆耀对被告广东东盈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东盈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2-0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81788032795H |
登记机关 |
耒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耒阳市余庆乡龙陂村13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