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慧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8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25民初319号 |
案号 |
(2021)豫0425执1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慧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从2018年4月20日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利息、罚息共计630341.40元);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宝丰县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动产登记证明》平(2018)宝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265号项下抵押物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陶答拉、徐国峰、徐海潮、俞翠莲、宝丰县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981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慧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陶答拉、徐国峰、徐海潮、俞翠莲、宝丰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2-0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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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陶答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3171770827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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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中段20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