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明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6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6民终8131号、(2019)粤0604民初7403号 |
案号 |
(2021)粤0604执140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晋江市永和镇森淼布业商行、方冬冬、蒋明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272864.12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给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2020年9月3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6民终813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晋江市永和镇森淼布业商行、方冬冬于2021年12月15日前分16期向申请人支付129412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上述款项从2020年9月15日起,以前15个月每月支付8万元,最后一个月支付94120元的形式,汇入申请人指定账户;若晋江市永和镇森淼布业商行、方冬冬未能依照上述约定付款,申请人有权依照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2-0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