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普世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40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羊民初字第08071号 | 
| 案号 | (2017)川0105执5850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普世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签订的《成都会馆租赁合同》;二、被告成都普世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8692053.52元;三、被告成都普世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25786.8元;四、驳回原告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0032元(此款已由原告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成都普世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并在履行前述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17-11-23 | 
| 发布时间 | 2018-02-28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李英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1556401539X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370号楼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