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阳春羊奶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602民初1358号 |
案号 |
(2018)川1602执19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山东阳春羊奶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林小平返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付清时为止);二、被告赵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3900元,减半收取69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50元,由原告林小平负担650元,被告山东阳春羊奶乳业有限公司、赵梅负担11300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11-22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玉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047774162836 |
登记机关 |
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潍坊市坊子区潍安路975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