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鄄城佰德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7********406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104民初3418号 |
案号 |
(2021)鲁0104执2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郵城佰德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郵城佰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左文明偿还借款295万元;二、被告山东郵城佰德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郵城佰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左文明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5月6日;以借款39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39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总额应扣减已支付的利息130万元);三、被告山东郵城佰德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郵城佰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左文明支付保全保险费14000元;四、驳回原告左文明对被告李明强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00元,减半收取15450元,原告左文明负担257元,被告山东郵城佰德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郵城佰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19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郵城佰德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郵城佰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2-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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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明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6065939406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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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鄄城县雷泽大道与长江街交叉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