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贵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01********2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琼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琼01执1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被告人谭宝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海南省公安厅依法处理。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二、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贾贵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贵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人民币四十万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罚金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十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16-05-11
发布时间
2016-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