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亚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1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802民初1513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3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亚伟欠原告池福军借款本金90万元,被告郑亚伟应于2021年6月15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5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15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15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20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归还15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归还20万元。二、被告薛崇真对上述借款中1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郑亚伟向原告还款时,应先归还被告薛崇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10万元。三、若被告郑亚伟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借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应以未还款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0.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被告郑亚伟负担,被告郑亚伟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