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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2********0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02刑初158号
案号
(2021)赣0702执54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二、被告人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三、被告人周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四、由被告人姚龙、李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家富、刘春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华兵经济损失人民币73424.85元。该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华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时间
2021-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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