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2********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刑初158号 |
案号 |
(2021)赣0702执5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二、被告人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三、被告人周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四、由被告人姚龙、李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家富、刘春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华兵经济损失人民币73424.85元。该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华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