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尚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02********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02民初11390号 |
案号 |
(2021)皖0202执60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尚亮、李红欠原告程道萍借款人民币345900元,两被告于2021年12月5日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22年至2025年每年12月20日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26年12月20日归还原告借款95900元;二、若被告李尚亮、李红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程道萍有权对剩余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程道萍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2元,由被告李尚亮、李红共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