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思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3********4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04刑初127号 |
案号 |
(2021)辽0404执1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杨思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先行羁押一日已折抵。)二、被告人陈瀚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三、责令被告人杨思文、陈瀚霖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格瑞特”网咖人民币9360元、“发现miumiu”网咖人民币7160元,责令被告人陈瀚霖退赔被害人吴馨梅人民币1353.46元;对被告人杨思文、陈瀚霖犯罪所用工具灰色双肩书包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