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海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30********1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425民特134号 |
案号 |
(2021)黔0425执10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紫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何海江自愿偿还申请人孙登友借款人民币90000元。定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5000元;2021年11月30前偿还5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2022年2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若申请人何海江不按本协议第一条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则申请人孙登友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