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斯日古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7********6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内0502民初3648号 |
案号 |
(2017)内0502执3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斯日古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涛借款135620元,给付利息51536元,本息合计187156元;二、驳回原告陈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8元,由原告陈涛负担1156元,被告斯日古楞负担202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11-29 |
发布时间 |
2017-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