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6********39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7民初4685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37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陈烨磊、被告袁峰一致确认:被告袁峰应归还原告陈烨磊借款本金150000元,定于2021年8月11日归还30000元,2021年8月31日之前归还10000元,2021年9月20日之前归还50000元,剩余60000元自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5月止每月月底之前归还7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计3049.5元,由被告袁峰承担(原告预付的3049.5元,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2021年8月11日直接支付原告3049.5元)。上述一、二项被告袁峰均汇入原告陈烨磊名下光大银行苏州新区支行账户,账号:6214921801237468。如被告袁峰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陈烨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包括未到期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陈烨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就本案借贷事宜再无其他经济纠葛。五、双方确认本协议签字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