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502********8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4刑初179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4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贺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贺波于2020年2月29日被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贺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人民币22232.07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小青。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小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