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兰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30********0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27民初390号 |
案号 |
(2021)冀1127执6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志勇于2021年2月10日前偿还原告梁海霞借款本金150000元,2021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梁海霞借款本金50000元,2021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梁海霞借款本金50000元,2022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梁海霞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00000元,2022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梁海霞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0000元,2022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梁海霞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0元,2023年1月10日前偿还原告梁海霞剩余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截止2020年3月31日欠息309600元,并自2020年4月1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原告梁海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任一期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应自2020年4月1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且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如被告王志勇未按约定于2021年2月10日前偿还原告梁海霞借款本金150000元,被告张兰茹只对该借款本金15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25128元,减半收取计125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564元,由被告王志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2-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