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8********38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782民初585号 |
案号 |
(2021)鲁0782执3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惠勇、王树香连带偿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94.4元及至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3154.78元,共计21149.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018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本院支持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惠金功、王一梅、王建全、赵新娥、惠清春、黄桂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惠勇、王树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惠勇、王树香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2-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